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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极速体育极速体育直播NBA季前赛    发布时间:2025-12-19 08:10:33

    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平潭综合实验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下简

  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平潭综合实验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促进全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和《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平潭综合实验区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的通知》(闽政〔2012〕3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和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做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区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区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区经发局)是全区节能主管部门和节能审查机关。区经发局经信处以区经发局名义,依法承担具体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工作。区经发局发改处以区经发局名义根据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权限开展具体的节能审查工作。区经发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开展具体的节能审查工作。

  第五条按照项目能源消费量和项目管理权限,区经发局负责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职责:

  (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平潭综合实验区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的通知》(闽政〔2012〕33号)精神,省人民政府授予平潭综合实验区行使省级节能审查权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其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足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区经发局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七条需要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二)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三)项目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

  (四)项目能耗情况分析,包括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

  (五)能源消耗影响评价,对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建设单位自行编写节能报告,也可由其自主委托具有经验和能力的机构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或指定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节能报告。

  符合上述第六条规定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再编制独立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能源消费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其中,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受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投资主管部门应认真把关,每季度汇总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信息抄送区节能主管部门。

  第八条区经发局受理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节能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节能专业技术机构(参与项目建设单位节能报告编写的机构应主动回避)进行评审。节能专业技术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区经发局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核检查。区经发局在收到节能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区节能审查意见。对于情况复杂的项目,经区经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时限,但最多只能延长20个工作日。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2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为5%)及以上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区经发局提出变更申请。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建筑设计企业应自行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区经发局递交验收结果报告。区经发局委托节能专业技术机构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酌情开展现场抽查。凡未提交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追溯、可监督。节能审查事项入驻区行政服务中心,实行统一接收、统一办理、统一答复。

  第十一条区经发局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季度将汇总的节能审查结果等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及时向省节能办备案。

  第十二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区经发局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及未改造到位的生产性项目,由区经发局报请区管委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区经发局责令建筑设计企业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及未改正到位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建筑设计企业、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福建省及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平潭”等有关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考核验收、业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区财政金融局申请。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管委会、区管委会办公室以及区投资主管部门之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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