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极速体育极速体育直播NBA季前赛 发布时间:2025-05-21 22:47:01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七部门印发的《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中补助和奖励有关政策,近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了
(六)支持对象:2024年7月1日至9月30 日,在四川省发布电力需求侧市场化响应期间,利用自有(或租用)发电设备发电自用的工业公司可申报。自有(或租用)发电设备仅限柴油(汽油)、天然气及其他自产燃料(含自产燃料气、液化气等)发电设备,不包括分布式光伏、储能等设备。
(七)支持标准:对工业公司利用自有(或租用)发电设备发电的,按1元/度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申报条件:在四川省发布电力需求侧市场化响应期间,利用自有(或租用)发电设备发电自用的工业企业。
2.提供的设备购买或租用合同相关证明材料、2024年6—9月期间燃料购买凭证、发电计量等证明材料。自发电量计算方式:
b.若未安装计量装置,可按以下方式来进行估量计算。响应期间发电机总发电量=(响应期间燃料总消耗量×单位燃料热值)÷该发电机每度电消耗燃料热值×该发电机组发电转化效率。
示例:正常的情况下,柴油发电机组发电的转化效率一般为30%-40%,1升柴油的重量大约0.835千克,0号柴油每千克柴油的热值=10200大卡/千克,约=10200×4.2J=42676.8千焦,0.835千克柴油热值=0.835×42676.8千焦=35635.128千焦,1度电=1000W×1H=3600千焦,理论值一升柴油发电数据为:35635.128千焦÷3600千焦=9.89(度电),算上转化率后,柴油发电机组大概1升柴油能发3度电左右。
3.所在区(市)县供电企业来提供申报补贴企业基准电量(工作日基准电量以2024年8月12日—8月16日本工业公司日平均生产运行电量为基准,非工作日基准电量中8月24日基准电量以8月17日、8月25日基准电量以8月18日生产运行电量为基准),原则上申报补贴每日电量不允许超出基准电量。
(十二)政策依据:《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成经信规〔2024〕10号)
(六)支持对象:2024年7月1日至9月30 日,在四川省发布电力需求侧市场化响应期间,主动压减电量生产运行且压减用电量5万度以上的工业公司。
(七)支持标准:对工业公司主动压减电量生产运行且压减用电量5万度以上的,按照实际压减用电量1元/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八)申报条件:2024年7月1日至9月30日,在四川省发布电力需求侧市场化响应期间,主动压减电量生产运行且压减用电量5万度以上的工业公司(工作日基准电量以2024年8月12日—8月16日本工业企业日平均生产运行电量为基准,非工作日基准电量中8月24日基准电量以8月17日、8月25日基准电量以8月18日生产运行电量为基准)。
计算方式为:基准电量减去申报补贴日用电量(仅保留正整数),最后累加起来为总的压减电量(1个企业多个户号压减电量累加一起)。
2.工业企业压减电量有关数据佐证材料(由申报企业与属地供电公司联合出具,供电公司出具基准日电量和申报日电量)。
(十二)政策依据:《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成经信规〔2024〕10号)
(七)支持标准: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企业自愿参加电力市场化需求侧响应、接入虚拟电厂市级管理平台做错避峰用电,通过压降充电负荷、参与车网互动等方式实现柔性调节。对经认定为具备双向充放电能力的充换电站,根据四川省电力需求侧市场化响应出清执行情况,按响应量额外给予3元/度的补贴,每个场站不超过5万元,响应电量不包括配套建设的光伏发电量、储能设施向电网反送的电量。
2.充换电站接入虚拟电厂及反向放电能力(V2G)佐证材料,如设备采购合同、发票,第三方认证、供电公司放电结算等;
3.充换电站参与四川省电力需求侧市场化响应出清执行情况 (以省电力交易中心结算为依据)。
(十二)政策依据:《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成经信规〔2024〕10号)
2024年8月7日、8月8日、8月22日、8月23日、8月24日(非工作日)、8月25日(非工作日)、8月26日、8月27日、8月28日、8月29日、8月30日、9月2日、9月3日、9月4日、9月5日、9月6日共16天,即在这16天中自发电、压减、响应的电量可给予补贴。
(一)本细则中的工业公司不包括四川省能源局印发的《关于做好钢铁和水泥企业行业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川能源函 〔2024〕82号)中的钢铁、水泥企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中属于淘汰类、禁止类企业不列入补贴对象。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各申报主体向所在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申报,由属地经信(电力主管)部门向市经信局报送申报文件,市经信局根据资金年度预算情况,统筹安排具体补贴金额。请各申报主体留好联系方式,市、区(市)县在审核过程中,根据申报材料视情况需各申报主体提供相关补充证明材料。
(三)本细则选取的日基准电量,因特殊原因不能反映该企业日常用电情况的,说明原因后,由各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组织工业公司和供电公司现场商定。
(四)本细则支持工业公司自发电、支持工业公司压减电量不可同时享受,申报主体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其一进行申报。
(五)对部分工业园区内企业未在供电公司单独开户的,由开户企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将电费补贴红利按最终用户压减电量比例足额传导到所有最终用户,并将相关补贴情况报属地电力主管部门备案。
(六)各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部门要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把关,对公司可以提供的设备购买或租用合同发票、燃料购买发票凭证等证明材料审核留档备查,会同供电公司核实基准电量、自发电量、压减电量等,做到补贴真实、应补尽补、及时发放,对于提供虚假资料,蓄意骗取补贴或奖励的,一经查实,立马停止发放,并追回相应款项。
(七)《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成经信规〔2024〕10号)及实施细则中市级补贴未涵盖的企业,各区(市)县可结合真实的情况制定支持政策。
(八)本细则由市经信局具体负责解释,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级政策等因素发生明显的变化,本实施细则相关涉及内容从其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