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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固定资产类投资项目要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节能评估 ,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做多元化的分析评估 ,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节能评估报告书: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节能评估报告表:年综合能耗1000-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1000吨,或天然气消费量50万-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余热余压利用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1、项目申报单位向能评机构提出较为合理的用能评估申请,并向节能评估机构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节能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
2、能评机构依据有关政策组织专家对项目用能情况做评估,编写能评报告书或能评报告表,并出具评估意见。
3、项目单位持节能评估报告到节能主管部门报审,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表》。
4、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召开评审会对评估报告进行研讨论证,形成专家意见作为能评审查的重要依据。
节能行政主任部门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报告书后5个工作日内、收节能评报告表3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特殊情况,不超过10个工作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