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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月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提高其使
用效率和效益,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真实的情况,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备比较好的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广泛征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企业来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每时每刻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
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企业能终止协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
第七条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做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
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证券交易所报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二)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
(三)出现极度影响募集资金资本预算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不是继续实施该项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第九条公司广泛征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实物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
资、借给其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第十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
第十二条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资本预算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和主要营业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可以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允许超出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第十三条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
计使用金额不允许超出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
第十四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
(一)这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科学、
第十六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第十七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八条公司广泛征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
用。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
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以免于履行公司股东会程序,
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意
第十九条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
第二十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第二十一条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制股权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第二十二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六)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还没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
况、是不是真的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
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资本预算存在一定的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出具鉴
第二十六条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的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资本预算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七)公司广泛征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
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公开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一定的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努力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别的企业实施的,
第二十九条如因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视详细情况给予相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修改权属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上海康德莱企业未来的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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